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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越南出口UAV:HS 8806、两用物项许可证及海关资料

越南海关咨询

从越南出口UAV:HS 8806、两用物项许可证及海关资料

分类: 越南海关咨询

发布日期: 19:24:54 27-09-2026 | 18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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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自2026年9月12日起,从越南出口的无人驾驶航空器(UAV)只有在实际货物同时符合HS品目8806、商品描述以及第42/2026/TT-BCT号通知附件第31项的技术门槛时,才属于须申请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范围。并非所有无人机或航拍机都自动需要许可证。

企业应先锁定实际出口配置,按控制方式和最大起飞重量确定越南八位HS编码,再核对续航时间、抗阵风能力和最终用户,取得许可证后才申报,并保存从合同、技术资料到实际出口序列号的一致证据链。

本文仅适用于从越南出口的交易,并依据截至2026年9月27日有效的越南法律进行复核。本中文版本是越南法律内容的翻译,不构成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意见。

1. 哪些UAV属于两用物项清单?

第42/2026/TT-BCT号通知附件第31项规定,HS品目8806项下、被设计为可在操作人员直接“自然视力”之外进行受控飞行,并具备下列任一条件的UAV属于清单范围:

  • 续航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
  • 续航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被设计为可在阵风达到46.3公里/小时(25节)或以上时起飞并保持稳定、受控飞行。

“自然视力”是指人眼视力,可以使用矫正视力的眼镜。通过机载相机取得图像不等于在自然视力范围内飞行。续航时间按ISO 2533:1975国际标准大气、海平面、风速为零的条件计算。

重要区别:通知列明四位品目8806,因此该品目下各八位税号均须核查。但是第259/2025/ND-CP号法令第7条第3款要求HS编码、商品描述和技术特征三者同时一致。不能简单地把“HS 8806”理解为“必然需要许可证”。

2. 越南UAV的HS编码如何确定?

品目88.06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八位税号取决于是否设计载客、是否仅供遥控飞行、是否具有自主飞行功能以及最大起飞重量。

参考税号主要条件
88061000设计用于运载乘客
88062100仅供遥控飞行;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0克
88062200仅供遥控飞行;超过250克但不超过7公斤
88062300仅供遥控飞行;超过7公斤但不超过25公斤
88062400仅供遥控飞行;超过25公斤但不超过150公斤
88062900其他仅供遥控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88069100–88069900不属于“仅供遥控飞行”分支的UAV,再按最大起飞重量细分

单独出口的相机、电池、电机、螺旋桨、遥控器、地面站或模块应按其本身属性归类。关于归类总规则和完整税号结构,可参阅HS Code Checker的越南语技术文章:UAV HS 8806与第42/2026/TT-BCT号通知。

3. 技术资料应证明什么?

仅写“drone”“flycam”或提供营销目录并不足够。资料应明确型号、序列号、实际出口配置;空机重量、有效载荷和最大起飞重量;遥控与自主飞行功能;航程、高度、续航及试验条件;阵风下起飞和稳定控制能力;相机、雷达、传感器、导航、加密及数据链;地面控制站;固件版本与升级方式;以及电池、燃料和附件。

若资料只写“最高可达”,应要求制造商确认试验方法、载荷和配置。发票上人为降低参数,而硬件或固件仍保留更高能力,并不能改变货物技术属性,反而会产生申报不实风险。

4. 出口许可证申请资料

根据第259/2025/ND-CP号法令第8条、第9条,许可证分为单批许可证(签发日起有效3个月)和期限许可证(有效12个月)。期限许可证适用于经工贸部确认已实施内部合规计划的贸易商。

一般申请资料包括:

  1. 依该法令附件三格式提交的申请书。
  2. 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出具的承诺,确认货物不用于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不提供给被指定的组织或个人;需一份英文正本和一份越南文译本,两份均由申请许可证的贸易商确认。
  3. 出口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如同时受其他专业管理,还须提供相应许可证。
  4. 依以前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报告;申请期限许可证时除外。
  5. 申请期限许可证时,提交内部合规计划确认决定。

资料不完整时,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充。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时,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许可机关在收到完整资料或协调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补充、技术核实和最终用户审查时间取决于具体案件,因此不能把上述各步骤理解为固定总办理时间。

5. 最终用户审查不能只依靠一张承诺书

第259/2025/ND-CP号法令第4条第3款规定:如有信息显示货物可能用于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最终用户属于指定名单,即使货物不在详细清单内,也可能需要许可证。

企业应核实买方、实际受益所有人、收货人、实际操作人、使用地点、飞行目的、有效载荷、付款路径、中间国家、转让权及再出口可能性。合同应约定最终用途、禁止转用、交货证明以及信息变化时暂停交易的权利。

6. 越南出口报关资料

属于许可范围时,除两用物项许可证外,还应依据《海关法》第24条及现行实施文件准备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许可证、最终用户资料、产品目录、技术规格、试验报告、序列号清单、需要时的原产地证明,以及锂电池危险货物运输资料。

在与实际货物一致时,品名可参考:“完整无人驾驶航空器(UAV),非载客,[仅遥控飞行/具有自主飞行功能],最大起飞重量……公斤,在……条件下续航……分钟,设计抗阵风……公里/小时,型号……,序列号……,全新,从越南出口。”

对于整机,仅申报“飞行设备”“航拍机”或“电子配件”过于笼统。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技术资料、许可证和最终用户承诺必须保持一致。

7. 加工贸易与出口生产的额外管理

两用物项许可证不能替代加工贸易或出口生产进口原料的海关监管。企业必须能从进口原料、BOM、消耗定额、生产指令追溯到出口成品的序列号和报关单。

常见风险包括:机身、电机、电池、控制器和传感器的内部编码不一致;不同型号定额未及时更新;固件或有效载荷变化没有版本管理;生产、库存、许可证和报关单之间的序列号不一致;以及不合格品、废料、保修退回或换货缺少完整资料。

海关结算报告必须将进口、使用、出口和期末库存与会计、仓库及生产数据相互核对。可参阅加工及出口生产场所检查指南及加工与出口生产海关咨询专题。

8. 通关后稽查风险

海关可以将许可证及申请中的技术资料与实际货物、报关单、库存、会计账簿、BOM、定额、合同和付款进行对照。高风险情形包括八位税号错误、许可资料中的配置低于实际货物、收货人与最终用户不同而没有解释、序列号或数量不符、清单外但存在最终用途风险,以及结算报告无法解释原料、废品、废料或退货。

企业应在首批出口前和提交结算报告前进行自查,而不是等海关提出要求后才整理。另见越南海关通关后稽查指南。

9. 建议的七步流程

  1. 锁定实际出口型号、序列号、固件和附件。
  2. 按归类总规则一和六、控制方式及最大起飞重量确定HS编码。
  3. 核对第42号通知第31项的自然视距、续航和抗阵风能力。
  4. 审查买方、最终用户、用途、地点和付款路线。
  5. 准备申请、最终用户承诺、合同和技术证据。
  6. 许可证、品名、编码、序列号及数量一致后再报关。
  7. 保存资料;适用第259号法令第15条时,于每年1月30日前提交报告。

10. Dương Minh Logistics服务

Dương Minh Logistics可协助从越南出口UAV的企业进行HS编码复核、技术资料缺口清单、第42号通知和第259号法令评估、许可证与最终用户文件、出口报关、加工/出口生产数据核对、海关结算报告及通关后稽查准备。

服务范围和结论必须在审查产品目录、试验数据、合同、最终用户和实际出口配置后确定。Dương Minh Logistics不会代表有权机关承诺许可证或归类结果。

一般框架可参阅越南两用物项清单与许可证或越南海关咨询服务方案。

官方法律来源

本文仅提供越南法律的一般信息。具体交易必须根据实际货物、正确型号的技术资料、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以及交易日有效的法律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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