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海关咨询
加工制造、出口加工企业未出口原材料储存期限
分类: 越南海关咨询
发布日期: 09:47:11 02-02-2023 | 198 次浏览2021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529/TCHQ-TXNK号官方批件,处理政府第18/2021/ND-CP号法令的问题,其中规定
对于剩余原材料或者加工出口生产的非出口产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出口存货报告上申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第2款修改补充为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9款.
对于剩余原材料和供应品,根据现行税法加工和出口产品不是包限制关于允许持有库存的最长时间,无性别学期最长期限必须声明使用目的变更。海关发现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预算收入损失的,将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进行通关后查验、征税。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7条202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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