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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造、出口加工企业未出口原材料储存期限

越南海关咨询

加工制造、出口加工企业未出口原材料储存期限

分类: 越南海关咨询

发布日期: 09:47:11 02-02-2023 | 19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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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529/TCHQ-TXNK号官方批件,处理政府第18/2021/ND-CP号法令的问题,其中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第 08/2015/ND-CP 号法令第 25 条2015年1月21日修订为第59/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12款2018年4月20日,进口加工出口但产品未出口的货物或者该货物为企业尚存仓库的剩余原材料、物资且无需改变用途的,企业不必报关报关普通话新的并纳税。
对于剩余原材料或者加工出口生产的非出口产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出口存货报告上申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第2款修改补充为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9款.
对于剩余原材料和供应品,根据现行税法加工和出口产品不是包限制关于允许持有库存的最长时间,无性别学期最长期限必须声明使用目的变更。海关发现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预算收入损失的,将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进行通关后查验、征税。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7条202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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