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新至2026年9月24日:越南现行规定以合同链条及境外商人的境内交付指示来认定就地进出口。境外商人在越南是否设有商业存在,不再是认定该业务的构成条件。

1. 什么是越南就地进出口?
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三条第三款在《海关法》中增加第四十七a条:越南企业与境外商人基于买卖、加工、租赁或借用合同,由境外商人指定在越南境内交付、接收的货物,属于就地进出口货物。
第167/2025/ND-CP号法令第一条第十九款进一步规定两类业务:境外委托方将在越南加工的货物销售或转让给越南境内主体;以及越南企业与境外商人买卖、租赁或借用货物后,由境外商人指定越南境内企业交付或接收。
2. 认定条件
- 与境外商人签订符合规定的买卖、加工、租赁或借用合同。
- 境外商人的书面指示能够明确越南境内交货方、收货方和货物。
- 货物实际在越南境内交付、接收。
- 就地出口报关单与就地进口报关单相互对应。
- 发票、付款、交接及加工资料与交易实质一致。
3. 海关办理流程
- 审核合同和境外商人的交付指示。
- 出口方登记就地出口报关单。
- 进口方登记对应的就地进口报关单。
- 原则上,进口方登记对应进口报关单后方可交货;仅符合法定优先企业特别机制的情形除外。
- 双方完成税务义务并核对两份报关单和交接资料。
- 出口方应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跟踪对应进口报关单的完成情况。
现行操作程序依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八十六条,并由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第一条第五十三款修订。
4. 税务待遇并非自动适用
交易被称为“就地出口”并不当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企业必须结合货物、业务类型、报关资料、付款凭证以及交易发生时有效的税法逐项判断。
- 就地进口方原则上申报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法律规定免税、不征税或特别制度的除外。
- 出口方只有在满足全部法定条件时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加工、出口生产及出口加工企业业务,应另行核查用途、进口原料来源和免税条件。
5. 建议准备的资料
- 合同及说明越南境内交付安排的附件。
- 境外商人关于货物、交货方和收货方的书面指示。
- 商业发票、电子发票、装箱单和付款凭证。
- 出库单、交接记录、境内运输凭证和两份报关单的核对资料。
- 货物依法需要的许可证或专业检查结果。
6. 常见风险
- 缺少可核验的境外商人交付指示。
- 不符合例外条件却在对应进口报关单登记前交货。
- 合同、发票、数量或品名与两份报关单不一致。
- 未核查证明材料即默认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未在期限内完成两份报关单的跟踪和核对。
7. 实务建议
新规则扩大并明确了适用范围,但并未取消海关监管。企业应在交货前审核整个单证链,并指定负责人同时跟踪两份报关单。Dương Minh可根据具体合同和货物审核申报方式、税务资料及稽查风险。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审核实际单证,请通过Zalo 0966701022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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